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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管理制度--早操工作规定
2012-03-14 21:08

早操工作规定

第九十九条早操实施办法

(一) 全体在校住宿学生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出早操。

(二) 早操实行统一出操的形式,各系学生按时到学校指定的地点集合。

(三) 早操时间:6:15起床,6:30出操。

(四) 学生必须在早操时间前15分钟起床。早操时间内,除事病假学生外,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早操活动。

(五) 早操检查组值班学生干部的值班纳人早操考勤,凡值班干部无故旷检,按旷操处理。

第一百条早操组织、管理及检查办法

(一)成立早操检查组,由学生会成立早操检查组,定时检查各专业学生出操情况、学生干部值班情况。平时学生出操具体有学生会负责组织检查,并认真将检查结果逐一填人《早操检查情况登记表》内,并于当天上午送交学生科,以便及时通报。

(二)各班要高度重视早操工作,认真组织本班学生干部,配合学生会齐抓共管,使早操工作走上正常化、制度化。

第一百零一条早操奖惩办法

(一)学生个人在一学期内,因缺操被学校累计通报3次或3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,并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。

(二)各班对缺操的学生,特别是受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学生要及时教育,对经多次教育仍不加悔改者,取消学生学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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